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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坦克品牌家用汽车产品售后质保服务的具体实施方式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1、三包有效期
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(自车辆交付之日起计算,时间或行驶里程以先到者为准)。 三包有效期内,按照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中有关三包有效期的相关规定提供修理、更换及退货服务。
2、产品超长包修期
产品包修期为5年或者行驶里程150000公里(自车辆交付之日起计算,时间或行驶里程以先到者为准)。
产品包修期内,按照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中有关产品包修期的相关规定提供修理服务。
3、发动机、变速器、动力电池包总成、驱动电机、电机控制器终身免费保修
产品包修期结束后至车辆报废前,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,发动机、变速器、动力电池包总成、驱动电机、电机控制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,为适用车辆提供发动机、变速器、动力电池包总成、驱动电机、电机控制器终身免费保修(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,不包括易损耗零部件)服务:
(1)首任车主; (2)车辆未因事故造成损伤发动机、变速器、动力电池包总成、驱动电机、电机控制器及其配件,因车辆质量问题造成前述事故的除外; (3)按照规定的保养间隔及内容,在坦克品牌授权服务商处实施保养。
2.在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,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对所涉及车辆的产品质量问题,不承担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维修、更换、退货责任:
· 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以及伪造三包凭证或有涂改现象的;
·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担保期出现质量问题的;
· 用户所购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;
· 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;
· 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、调整、拆卸,但用户自行改装、调整、拆卸而造成损坏的;
·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,用户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;
·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未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、维护、修理,而造成损坏的;
·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。
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
2、例行保养:例保区分发动机相关项目的保养及整车相关项目的保养,即在车辆首保之后每隔1年或者发动机里程每增加1万公里时,需要做与发动机相关项目的例保,在车辆首保之后每隔1年或者整车里程每增加1万公里时,需要做与整车相关项目的例保。
1、6个月或7500公里:坦克300、24款坦克300挑战者/征服者,时间或里程以先到者为准;
2、1年或1万公里:24款坦克300穿越者、坦克500,时间或里程以先到者为准。